国六环保信息公开政策及下线检验解读(三)
信息公开编号由29位数字、空格及字母组成,编码规则见图。
第1、2位为“CN”;
第3、6、9、12、23位为空格符号;
第4、5位为车辆/发动机类别,车辆/发动机类别对应代码见表;
第7、8位为车辆的污染物排放阶段,纯电动车此位置编码为“00”;
第10、11位为噪声排放阶段;
第13-16位为企业注册账户时由环保信息公开平台自动生成的代码;
第17-22位为企业信息公开车/机型序列;
第24-29位为车/机型的配置序列号。
下线检验
• 检验时间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在产品出厂或货物入境前按照相关标准完成所有新车下线检验项目。
• 轻型、重型
轻型汽车及重型汽车(纯电动车除外)应按GB 18285、GB 3847中的相关要求开展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
• 摩托车
摩托车应按GB 14622和GB 18176中的相关要求开展新车下线检验。
型式检验
•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在型式检验前在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平台完成技术文件及车型参数备案。
•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在符合规定的检验机构依据相关标准开展型式检验。
• 清单内容
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包括企业信息、产品技术参数信息、检验信息和满足排放标准的声明等内容。
• 清单打印
双面打印,上边距15 mm,左、右、下边距12 mm,随车清单背面部分应保证打印在一页内。
• 清单上传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在产品出厂或货物入境前通过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平台报送系统或平台提供的网络服务接口完成随车清单数据上传。
• 清单配发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在产品出厂或货物入境前随车配发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
• 纸张规格
用于制作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的纸张规格不小于140 g/m²。
环保信息公开系统通知公告中有详细说明
• 纸张幅面
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应采用符合GB/T 788规定的A系列规格纸张的A4幅面(210mm ×297mm)制作。
• 法律
检验机构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 计量、标准
检验机构应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检验设备,依据适用标准开展型式检验和监督检验。
• 平台联网
检验机构应与环保信息公开平台联网、实现检验过程及检验数据实时共享。
• 负责人
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 技术参数获取
检验机构应在型式检验前通过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平台下载技术参数并与试验样品核验。
• 报告要求
检验机构应出具符合资质要求的检验报告并长期保存。